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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谈著名商标申请流程

作者:白山鑫春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时间:2021-04-21 08:53:30

著名商标具有较高市场声誉和商业价值,并为多数群众所熟知,因此各企业都希望通过认定著名商标提升企业的知名度。跟随白山商标注册来了解著名商标申请流程:

1、提交申请——符合著名商标申请条件的商标使用人需要申请著名商标的,应向省会工商行政管理局提出申请,由该局商标管理处具体负责申请的受理工作。申请人申请著名商标时,应填写《省著名商标认定申请表》,提供有关材料,并提供近三年的有效证明文件。   

2、审查推荐——市级工商行政管理局在收到有关申请书件后,应当对申请人所提交的材料进行审查,认为符合省著名商标认定条件的,签署意见予以向省著名商标认定委员会推荐;审查认为不符合认定条件的,将不予推荐。

3、公告认定——省工商行政管理局组织设立负责本省著名商标的认定工作的省著名商标认定委员会。省著名商标认定通过的,将由省工商局颁发《省著名商标证书》,并予以公告;未予认定的,由省工商局退回申请材料并书面说明理由。   

4、商标延续——著名商标的有效时间为三年,如在有效期满需继续保留“省著名商标”称号的,商标享有人应在其著名商标有效期满的前三个月,提出延续申请,延续申请的提起和审查适用该著名商标的初次认定程序 。

商标代理人、商标注册人、专利申请人: 

第十三条 商标代理人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一)具有完全的民事行为能力; 

(二)具有大专以上学历(或者同等学历),通过商标代理人资格考试或考核; 

(三)没有受过刑事处罚的,但过失犯罪的除外; 

(四)没有被开除过公职或者被吊销过商标代理人资格的; 

(五)遵守法律法规,恪守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切实维护委托人合法权益。 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不得兼任商标代理人。 

第十四条 商标代理人每年应当参加业务培训。商标局负责代理人培训工作,可以委托中华商标协会商标代理分会实施。商标代理人执业资格应每两年进行一次审验。商标代理人资格考试、考核及审验办法由中华商标协会商标代理分会制定,报商标局备案。

第十五条 商标代理人应当在商标代理组织报送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的文件上签字。 

第十六条 商标代理人不得同时在两个及两个以上的商标代理组织从事商标代理业务。商标代理人离开商标代理组织前,必须妥善处理尚未办结的商标代理业务。 

第十七条 商标代理组织应当与商标代理人办理聘任手续,并于聘任之日起15日内以书面方式报商标局备案。解除聘任关系的,商标代理组织应当自解除之日起15日内以书面方式报商标局备案。

有些朋友会遇到商标注册不被接受的情况,他们会觉得很不理解。那边的编辑会给你一个详细的答案。一般来说,商标注册申请不予受理的主要情形包括(但不限于)下列情形:

一、申请文件缺少申请表、商标图样和申请人身份证件复印件。

二、申请书以纸张形式提出,不需打字或打印。

三、未按规定使用正确的申请表,擅自修改申请表的。

四、申请表中没有填写货物/服务的名称。

五、申请书不是中文的,提交的证明文件、证明文件和证据材料是外文的,不附中文翻译文件,并加盖申请人、代理机构或翻译公司的公章。

六、因未按规定填写而不能确定申请人姓名、地址的。

七、申请人姓名、申请书上的印章或者签名、所附身份证件复印件不一致的。

八、商标图案不符合《商标法实施条例》第十三条的规定。

九、用立体标记、声音标记、颜色组合申请商标注册,不符合《商标法实施条例》第十三条的规定。

十、申请人申请他人肖像作为商标形象注册,未附肖像人授权委托书的。

十一、申报申请集体商标注册,未提交商标使用管理规则和集体组织成员名单的。

十二、声明申请注册证明商标的,未提交商标使用管理规则、证明其或者其委托的代理机构有能力监督检验商标的证明文件。

十三、声明两个或两个以上的申请人共同申请同一商标注册,但未同时提交填有共同申请人姓名并加盖公章或签名的附页;或附页未声明两人以上共同申请同一商标注册的。

十四、申请人是境内自然人,未按照《商标法》第四条的规定提交申请文件的。

十五、商标局通知申请人改正,但申请人逾期不改正或者未按规定改正的。

在我们把商标注册成功以后,一定要记得有理运用。也就是说不要不屑一顾、,更不能不当回事,一定要时刻仔细被撤三的风险。   根据国家的商标法的规章,在注册商标成为其核定使用的商品的惯用名称或者是没有正当理由连续三年不使用的,无论单位或者是个人向商标局撤销该注册商标。 如果真的是出现了这样的情况,并且使用者开始是没有及时处理情况的话,也没有准时提交商标的使用证据,那么商标就会被撤销。  

在我国规定在持久不使用商标,是要被清理的。这样也是为了让商标资料能够得到合理运用。但是如果商标使用人提供了可靠的数据以后,还有使用记录。商标是不会被撤销的。是不会撤销一个合法并且已经注册的商标。  

一、根据《商标审查及审理标准》规定:用以说明系争商标不存在连续三年不使用的情形的证据材料,应当切合以下要求: 

1.能够显示出的系争商标标识; 

2.能够显示出系争商标使用在使用的商品/服务上; 

3.能够显示出系争商标的使用人,既商标注册人自己,也包括商标注册人许可的他人。如允许他人使用的,应当能够证明许可使用关系的存在; 

4.能够展示出系争商标的使用日期,且应当在自撤销申请之日起向前推算三年内; 

5.能够证明系争商标在《商标法》效力所及地域范围内的使用;   

二、以下情形,不被视为《商标法》意义上的商标使用: 

1.在商标注册信息的宣告和商标注册的享有专用权的声明。 

2.没有在商业领域当中使用。 

3.只是当作赠品使用。 

4.只是当作转让,没有很实质的使用 5.仅仅是把商标注册当作一个目的,只是象征性的使用。   

五、以下提供的资料,是不能算真正意义上的使用商标:

1.只是以商品销售为媒介的合同形式,或者是只是供应服务的协议以及合同书面的证言,没有很实在的资料;

2.难以识别是否经过修改的物证、视听资料、网站信息等;  

 六、据《商标法》的相关规定,如果是出现被撤三的情况,除了提供真实的凭单外,还有以下情况也是在三年不使用商标被视为正当理由: 

1.不可抗力;

 2.政府政策性限制; 

3.破产清算; 

4.其余不可归责于商标注册人的正当事由。 

《商标法》中“商标撤三”的规定,之所以会这样规定,还是为了方便商标资源,也是让商标的价值得到更好的体现,同时清除商标搁置的情况。只要你们是在商业活动当时公开。真实使用了商标,这肯定是不会被列入撤三队列当中。并且在使用过程中也没有违背规定,也不用太过于担心。只是公司在在注册商标的时候还是要有一个“撤三”意识。只要做好保护措施,相信你们是肯定不会列入队列当中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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